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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须知


发布时间:2021-06-08  阅读

       5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7年推出第一批田园综合体后,试点工作已经暂停四年。这次国家重新启动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值得大家高度重视!


2021年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相关项目申报须知
 

2021年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相关项目申报须知

 

1、申报时间及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择优立项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县(市、区)田园综合体实施方案报财政部。

 

2、申报流程
 

       相关县(市、区)应将实施方案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把关。省级财政部门在择优立项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县(市、区)田园综合体实施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评议,及时将评议意见反馈试点省份。试点省份财政部门应根据评议意见,督促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完善实施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附电子文档光盘)报财政部备案。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不予备案,相应收回试点资金。

 

3、申报材料要求
 

       相关县(市、区)应当按要求编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田园综合体的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情况、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和任务、预期成果,形成“任务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田园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社会资本参与情况进行说明,对可持续运营机制进行论证。

 

4、申报名额
 

       坚持东、中、西部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地发展建设基础、开展试点意愿、改革创新工作推进、试点代表性等因素,按照三年规划、分年实施的方式,2021年,在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云南等13个省份继续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每个试点省份安排1个试点项目。

 

5、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定额补助。各试点省份、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现有各项涉农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试点项目建设。

 

       财政部将在试点启动后的第二年、第三年,以适当方式对试点项目组织开展评价评估。对评价评估合格的项目,延续予以资金支持;对评价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取消试点资格。

 

七大试点立项条件

 

       无论国家级还是省级田园综合体必须符合七个条件才能准予立项包括:
 

1、功能定位准确

       围绕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有潜力的乡村和产业,按照农田田园化、产业融合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以自然村落、特色片区为开发单元,全域统筹开发,全面完善基础设施。突出农业为基础的产业融合、辐射带动等主体功能,具备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和前景。明确农村集体组织在建设田园综合体中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

 

2、基础条件较优

       区域范围内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较好。区位条件优越,核心区集中连片,发展潜力较大;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有持续投入能力,建设规划能积极引入先进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本,发展思路清晰;农民合作组织比较健全,规模经营显著,龙头企业带动力强,与村集体组织、农民及农民合作社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

 

3、生态环境良好

       能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留青山绿水,积极推进山水田林湖整体保护、综合治理,践行看得见山、望得到水、记得住乡愁的生产生活方式。农业清洁生产基础较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4、政府措施有力

       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举措,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建设主体清晰,管理方式创新,搭建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建设格局。积极在田园综合体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探索,为产业发展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提供条件。

 

5、投融资机制明确

       积极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考虑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补贴、风险补偿金等,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田园综合体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力度,积极统筹各渠道支农资金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和村级组织债务风险,不新增债务负担。

 

6、运行管理顺畅

       根据当地主导产业规划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育水平,因地制宜探索田园综合体的建设模式和运营管理模式。可采取村集体组织、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建设田园综合体,盘活存量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创新机制激发田园综合体建设和运行内生动力。

 

7、带动作用显著

       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实现田园综合体的共建共享。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九类不予立项的情况
 

1、未突出以农为本

2、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

3、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

4、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5、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

6、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7、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8、乡、村举债搞建设;

9、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田园综合体用地方法
 

田园综合体用地方法

 

1、采用土地银行的方式
 

       在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地区,可采用“土地银行”的方式,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指标的自由流转、质押和融资。这对于农户获取启动资金自营个体旅游项目和专业企业规模化获取土地用于开发大型旅游项目而言都具有现实意义。

 

2、建立以土地股份为基础的合作社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可以建立合作社,农户以承包的土地入股,进行股份合作。这样可以使土地集中经营、高效经营、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这种方式,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方法科学,对加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领域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能力,保障发展成果切实惠及本地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3、使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废弃园地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令大量农民进城买房,农村房屋闲置,田地疏于管理。实际上,在新农村集中居住后,闲置下来的村庄农舍、废弃林园等恰好是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良好发展空间。

 

       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指标整理和农林复垦,并根据旅游产业经营需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指标,有助于提高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招商效率与质量。

 

4、土地置换、租赁、入股联营等
 

       对经济效益不理想的集体用地,可采取土地置换、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统筹盘活这些存量集体土地。一方面可以解决旅游开发过程中,需要迁移部分农户的住宅、承包地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土地使用价值,集约化发展,便于个人或企业经营管理。

 

田园综合体用地限制

 

1、不得占用基地农田
 

基本农田俗称“吃饭田”“保命田”,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对于基本农田有“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中必须弄清楚其是否占有基本农田。

 

2、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规划
 

       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都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会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此外还会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等做出具体安排。

 

       休闲农业开发必须要明确当地土地规划中其园区所占土地的用途,符合规划使用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土地建设使用指标,以满足休闲农业园区对建设用地的要求。

 

3、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等用地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而非按农用地管理。

 

       进行建设用地管理就必然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这在无形中既增加了休闲农业开发建设成本,而且也使得农业休闲开发变得更为复杂,甚至会使部分休闲农业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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