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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目前最靠谱的几种拿地模式


发布时间:2020-03-06  阅读

       导言:乡村振兴作为十九大报告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对土地的需求与以往有所不同;尽管目前中央及各级政府给予的土地政策很多,集成应用的空间很大。但是,专门针对乡村振兴的政策,供需对接还是很不易的。


乡村振兴的拿地模式
 

       乡村振兴用地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分布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在用地之前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文件充分梳理集成,再结合具体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对对现行政策、法规的梳理,解决乡村振兴的用地方案有以下几种:

 

一、合理规划、布局整治土地、村庄,有效利用土地
 

       建设中需对项目区内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和统一安排,必然会对各类用地进行重新布局、安排和产权调整。但是,土地整治应经批准后方可直接对区内各类用地产权和地类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办理相应用地手续,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不占用指标。但是,安排原用地者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二、有效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属于公共用地,可以办理批准使用手续,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便可无偿用地,但是,此类用地在是只登记不发证,应注意区分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的不同。也可以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即行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还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有偿使用土地。其中,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通过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实现,作价出资或入股只能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实现。

 

三、依法利用圈内农用地
 

       “圈内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占用圈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面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有效利用圈外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圈外土地的,经批准可以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供应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批准。

 

五、依法使用国有农用地
 

       国有农用地不能直接做建设用地或商业用地,应先依据我国政策法规申请将土地性质从过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取得使用权后,方可使用。

 

六、依法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国有未利用地经过批准后,可直接使用。


乡村振兴用地问题
 

法律提示:
 

       1、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建议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做好流转价格评估、业主资质审查、土地集中连片协调、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督察等相关工作。

 

       2、注意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用作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

 

       3、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一般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流转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既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4、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对未续签的及时征求农户意见,或办理续签手续,或退还农户土地。土地流转合同应该是农户直接签订的,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签订的表示流转土地的合同应予以纠正。

 

       5、委托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6、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存组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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