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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八项重要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9月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草案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监督措施,强化问责执法,大幅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衍生阅读:

 

      据此前《新京报》报道,修正草案有多项重要修改:

 

一、监管对象实现全覆盖

 

  修订草案将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原来只管企业和合作社,扩大到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违法责任中并无对个体农户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实践中,对于一些个体违法行为,大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执行。农业农村部指出,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将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纳入监管范围。此外,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修订草案在第三条对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坚持从严处罚

 

  修订草案参照《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条款,提高罚款金额,增加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强化与刑事司法衔接,提高违法成本。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设定的处罚额度大多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且没有与违法所得挂钩,违法成本较低。修订草案按照“最严厉的处罚”要求,整体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同时考虑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差异性,对规模以上主体和个体农户的处罚力度进行了一定的区分,设置不同的处罚幅度。另外,也充分考虑与近年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处罚额度保持一致。对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行政拘留、移送公安等处罚措施。

 

三、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

 

  农产品产地是农业生产的载体,是实施“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农产品产地的土壤、农用水容易受到农业投入品、工业排放等污染,一旦污染物进入农产品产地环境,就很难消除,会在土壤中富集,并随农作物根系进入植株,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影响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修订草案将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将产地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协同监测结果,作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的重要依据。

 

  修订草案还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追溯制度,鼓励研发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科学指导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技术。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形成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投入品查询和追溯管理系统,可以有效解决投入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更好地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打击,确保投入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此外,修订草案将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实施主体扩大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更好鼓励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四、删除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关表述

 

  2001年,原农业部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作为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在推进规模主体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写入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同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新的规定,继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已不符合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要求。因此,修订草案删除原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关表述。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在目前两段制监管体制下连接生产与销售的有效管理方式, 2016年,原农业部在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6省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从试点经验看,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全面推进合格证制度存在一定的障碍。农业农村部提出,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法律地位。

 

六、高风险农产品实施强制性追溯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目前农产品追溯管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追溯试点相对分散,追溯内容和要求各式各样,追溯信息不能共享,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另外,农产品品种丰富、流通量大,产加销链条长、环节多,现行分段管理模式下,各部门很难做到质量追溯无缝衔接。因此有必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同时,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并不是对所有农产品都实行追溯管理,而大多选取风险隐患高的产品开展追溯。因此,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对高风险农产品实施强制性追溯。

 

七、修改完善投诉举报和信用管理等制度

 

  为赋予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权利,体现社会共治的理念,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并将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关检举、揭发和控告等用词统一改为投诉举报。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信用管理制度。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八、鼓励发展优质农产品

 

  推行农产品分等分级,鼓励发展安全优质绿色农产品公共品牌。修订草案新增了相应条款,规定国家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及地方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农产品品质标准,推行农产品分等分级。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已作出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变为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农业农村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为此,修订草案在关于基地建设的法条中进行修改,删去不适宜的表述,明确提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等的建设,提高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能力。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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