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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1〕138号

 

各相关区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北京市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2020年-2025年)>意见的函》(自然资函〔2020〕743号)及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推动首都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蔬菜一定的自给率,我市开展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工作,通过探索用地试点政策,形成用地空间合理、管理规范有序、产出效益良好的高效设施农业发展格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优先选择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小镇、农业产业强镇、传统蔬菜生产优势区等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区域,高速公路沿线、机场周边等交通物流条件优越、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按照“一环线三片区”空间布局,构建高效设施农业规模化、园区化、集群化的发展格局。

 

  “一环线三片区”,即重点围绕六环路周边区域进行布局,形成西北部、东北部和南部三个片区。西北部片区为海淀区上庄镇;东北部片区为平谷区峪口镇、顺义区李桥镇;南部片区为通州区于家务镇、大兴区庞各庄镇、房山区良乡镇。

 

  试点范围不限于以上乡镇,符合本市农业发展规划并经市级备案的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二、用地试点政策

 

(一)严格控制破坏耕地耕作层

 

  高效设施农业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严格管控允许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类型。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明细、用途及是否允许破坏耕地耕作层。

 

(二)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原则上使用园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纯耕地。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高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中,生产设施不允许破坏耕地耕作层;允许会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应是必需的辅助设施。确需使用耕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高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规模合理性由市级组织论证。

 

(三)限定生产类型和用地规模

 

  高效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主要限定为生产蔬菜,不包括生产水果等其他农产品。

  单个用地试点项目,用地规模在2-5(含)公顷的,辅助设施面积不得超过用地规模的12%;用地规模在5-7(含)公顷的,辅助设施面积不得超过用地规模的10%;用地规模在7公顷以上的,辅助设施面积不得超过用地规模的8%。项目范围内的田间道路,原则上不得破坏耕地耕作层,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3%,宽度不超过6米;如确需破坏耕地耕作层,则必须纳入辅助设施面积比例管理。

 

(四)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对会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部分,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项目主体编制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且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耕作层土壤剥离未经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对于不需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区政府出具审查论证意见。
 

(五)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项目主体是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签订土地复垦承诺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将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列入用地协议约定条款。试点项目不再使用土地时,项目主体必须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对所有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部分,必须恢复为耕地。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管责任,复垦完成后须经市级验收合格。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备案程序  

 

  我市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实行区级联审、市级备案。

 

(一)用地申请

 

  项目主体持下列材料向区级试点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1.北京市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项目申请表。

 

  2.建设方案。项目主体按照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项目建设规范,编制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类设施用地范围、建设内容、各类设施分布平面图、施工计划、保障措施等。
 

  3.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

 

  4.用地协议。项目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5.勘测成果。勘测成果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设施的坐标(北京地方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类、面积、权属等,应符合上图入库的要求。

 

  6.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承诺书。

 

(二)区级联审

 

  区级试点工作小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主管领导为组成成员,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区分局。区级试点工作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区级联审会,对用地试点项目进行审查,联审会一般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主管领导主持,现场出具审查意见,参会人员签字。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区分局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分区规划、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确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生产设施用地面积是否真实、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土地复垦承诺书等内容。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建设内容、建筑形态是否符合高效设施农业标准和生产实际需要,各类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用地协议是否规范、建设方案是否可行。

 

  其他参会部门按照行政职能审查: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本区域内乡村风貌管控、园林绿化、建筑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通过区级联审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将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等主要内容在乡镇(街道)、村委会政务公开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区分局报请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函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手续,并附项目备案表。

 

(三)市级备案

 

  市级试点工作小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级试点工作小组收到区政府函后组织召开市级联审会,重点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规模合理性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内容进行联合审查,并邀请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符合试点用地政策要求的,市级试点工作小组应在收到区政府函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按市级试点工作小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编号格式为:京+区简称+镇简称+高效设农备字+〔年份〕+顺序号。市级试点工作小组应将备案结果告知项目主体。

 

(四)退出机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区级试点工作小组报请市级试点工作小组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1.备案后6个月内未动工建设,或建设完成后6个月内未投入生产。

 

  2.经营者在备案有效期内存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土地非正常闲置、耕地荒芜等行为。

 

  3.建设内容和建筑形态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用地规模和结构不合理,拒不按照市、区两级试点工作小组要求进行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4.项目主体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撤销的,或用地协议期满不再续期。

 

  5.因规划调整、农业、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不再实施试点项目。

 

  6.项目主体未诚实守信,通过违法违规手段,骗取用地备案手续。

 

  撤销备案手续的项目主体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土地原用途,并由市级试点工作小组组织现场验收。

 

(五)管理要求

 

  1.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经市级备案的建设方案,以及国家和本市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开展设施建设。项目主体是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2.项目主体应对各类设施设立标示牌,标明设施类型、用途、平面图、面积、责任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检查。

 

  3.项目主体应在设施建设完成后10日内,向区级试点工作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区级试点工作小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要求,现场核查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经参验人员签字确认。验收通过后,区级试点工作小组将验收意见报市级试点工作小组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试点项目用地保障和扶持政策,规范备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召开试点工作会议,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会商和解决相关问题。

 

  相关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级试点工作小组负责试点项目区级联审,建立试点项目管理台账,监督试点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现场核验、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乡镇政府(街道)应将试点项目纳入日常设施农业监管范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及时向区级试点工作小组通报情况。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主管领导为试点项目的监管责任人。

 

(二)强化监督检查

 

  用地试点项目在备案完成后,应切实落实“村地区管”要求,建立起监管责任制。

 

  区级试点工作小组每年开展一次实地巡查,重点检查辖区内试点项目有无擅自改变用途,检查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区政府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试点项目情况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

 

  市级试点工作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加强对土地利用和设施用途检查,将试点项目纳入全市设施农业台账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对每一个地块,每一栋设施基本信息上图入库,实现全市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项目基础信息、运营信息、产出效益信息等的动态管理。

 

(三)依法依规查处

 

  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试点必须严格执行试点用地政策,市、区两级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发现违反用地试点政策、未经批准改建或扩建设施、违规破坏耕地耕作层和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利用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备案手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部门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违规人员责任、监管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建成或改造提升后符合用地试点政策要求的项目,可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纳入试点范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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